第 三 章 伐木、造林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