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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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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 三 章 伐木、造林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下列伐木作業,不得使勞工單獨作業,且應選擇具經驗之勞工擔任,並保持其作業地點與其他勞工之距離於緊急狀況時,在可相呼應之位置: 一、處理風倒木及焚燃立木。 二、以手工具砍伐巨木。 三、處理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危險立木。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