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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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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9 條
第 三 章 伐木、造林
條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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