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產品監督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產銷資料。 前項所定產銷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產製日期。 二、型式、規格、數量。 三、出廠日期。 四、銷售對象。 五、客戶抱怨處理紀錄及客戶服務紀錄。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產品之產銷資料,應自完成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不定期查核。但另有展延安全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之效期者,其保存期限應隨展延效期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