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 31 條
第 三 章 驗證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14-11-28
條文全文
驗證機構辦理產品型式驗證及相關符合性評鑑工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為差別待遇。
第 30 條
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