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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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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命令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22-10-07
條文全文
輸入或國內產製品,經准予免驗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建立產品之產銷文件、出口證明文件、成品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並保存三年備查: 一、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展覽品。 二、供加工、組裝用之零組件、配件,其驗證須以加工組裝後成品執行,且驗證實施規範與其成品之驗證實施規範相同者。
第 10 條
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