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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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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免驗證。
- 第 3 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進口報單單一項次之金額在美金一百元以下,…
- 第 4 條報驗義務人對於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機械類產品,於國內產製運出廠場…
- 第 5 條報驗義務人應檢具免驗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驗證;其檢具之文…
- 第 6 條免證驗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應發給同意免驗證通知書;未核准者,應予駁…
- 第 7 條輸入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產品,其屬同規格型式者,報驗義務人得於六個月…
- 第 8 條輸入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核准之機械類產品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先…
- 第 9 條輸入或國內產製之機械類產品,業經公告列入型式驗證品目者,不得申請免驗證。但符合本…
- 第 10 條輸入供加工或組裝後復運出口或原件再輸出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通知書送…
- 第 11 條輸入或國內產製品,經准予免驗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建立產品之產銷文…
- 第 12 條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依第七條之規定准予免驗證者,報…
- 第 13 條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不得變更其用途。但有特殊原因須變更用途,且其用…
- 第 14 條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
- 第 15 條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免驗證之核准者,應撤…
- 第 16 條本辦法所定各種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17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