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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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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2 條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
條文內容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
相關函釋
1998-06-11 (87)台勞檢一字第 021998 號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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