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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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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三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辦理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事項,應收規費之項目如下: 一、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
- 第 3 條製造者或輸入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登錄,應按次繳納審查…
- 第 4 條申請人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產品型式驗證,應繳納驗證行政規費,並得由驗證…
- 第 5 條申請人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繳納相關審查費: 一、申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
- 第 6 條學術機構或法人團體申請認可為驗證機構,應繳納審查費及認可費。
- 第 7 條本標準規定之規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
- 第 8 條繳納規費,應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送達、以現金繳納、網路銀行、自動…
- 第 9 條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