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條文全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