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條文內容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報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備查。

相關函釋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