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條文全文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