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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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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7 條
最新修正:
2015-05-20
條文全文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款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時,應依法代為扣繳墊款之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第 16 條
第 18 條
相關函釋
1986-10-23
(75)台內勞字第 448559 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繳所得稅,勞保局代辦該基 金有關業務,其基金孳息收入免徵營業稅,該基金所書立之憑證及勞工請 求墊償工資所立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