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 18 條
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15-05-20
條文全文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