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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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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5-05-2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