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
第 7 條
命令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5-05-20
條文全文
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 雇主欠繳本基金,嗣後已補提繳者,勞工亦得申請墊償。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01-08-03
(90)台勞動二字第 0037053 號
有關勞工因雇主未為其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享有申請墊償權利一 案
2001-03-30
(90)台勞動二字第 0013898 號
有關勞工因雇主未為其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否享有申請墊償權利
1996-08-21
(85)府勞三字第 74748 號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七條「本基金墊償範圍以申請墊 償勞工之雇主已提繳本基金者為限」之規定,自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 按事業單位積欠勞工工資前已提繳基金月數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予以 墊償
1996-08-09
(85)台勞動二字第 129731 號函
積欠工資墊償係以雇主積欠勞工工資前之已提繳與應提繳基金月數之比例 墊償
1993-12-31
廢 (82)台勞動二字第 82021 號函
已廢止
雇主開始積欠勞工工資之前一日已繳足應繳墊償基金時,勞工即可申請墊 償
1992-01-07
廢 (81)台勞動二字第 34717 號函
已廢止
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非屬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1986-09-22
(75)台內勞字第 430353 號函
目前得暫不參加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事業單位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