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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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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標準適用於從事精密作業之有關事業。
- 第 3 條本標準所稱精密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凝視作業,且每日凝視作業時間合計在二小…
- 第 4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依其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從事第三條第八款至…
- 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之作業時,作業台面不得…
- 第 6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三條第六款,第七款規定之作業,如採用發光背景時,應使光度均勻。
- 第 7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其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內接鄰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
- 第 8 條雇主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應使勞工眼睛與光源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點之連線所成之角…
- 第 9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縮短工作時間,於連續作業二小時,給予作業勞工至少十五…
- 第 10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
- 第 11 條雇主應採取指導勞工保護眼睛之必要措施。
- 第 12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