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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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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1-05-14
條文全文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