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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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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1-05-14
條文全文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1990-03-30
廢 (79)臺勞福一字第 6946 號
已廢止
應加入而未加入工會之員工自不具有選舉與被選舉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 之權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