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 3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3 條
條文內容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
← 第 2 條
第 4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