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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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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21-05-14
條文全文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委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辦理委員改選事宜,任期屆滿前十五日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辦理,逾期仍不辦理者,主管機關得指定人員代為辦理改選事宜。
第 8 條
第 10 條
相關函釋
1993-02-19
(82)台勞福一字第 04363 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函報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應否予以備查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現修正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3 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