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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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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8 條
條文內容
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由副主任委員遞補。無副主任委員者,由委員推選遞補。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半數者,應即通知原產生單位另行推選。
相關函釋
1996-06-08 (85)台勞福一字第 119587 號函
事業機構所設置之福利委員不得承攬 (包) 各該機構業務工程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現修正為職 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2 條規定
1994-05-09 廢 (83)台勞福一字第 29946 號
外籍勞工可否扣繳職工福利金,加入職工福利委員會,並當選為職工福利 委員會委員疑義 附 註:文中提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規定,現為職工福 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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