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 7 條
命令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1-05-14
條文全文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新、舊主任委員交接後十日內完成職工福利金及其他財產相關清冊等移交事宜。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十日內完成辦理移交者,新任主任委員應敘明理由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