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
第 32 條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 32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5
條文全文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之教育訓練,得予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訓練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成效,得向其索取教育訓練相關資料。
第 31 條
第 33 條
相關函釋
2008-08-27
勞安 1字第 0970145837 號公告
公告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訓練教材審查」之受委託單位及期 間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