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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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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命令
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2
條文全文
標示應力求簡明,並以文字及圖案併用。文字以中文為主,不得採用難以辨識之字體。 前項標示之文字書寫方式如下: 一、直式:由上而下,由右而左。 二、橫式:由左而右。但有箭號指示方向者,依箭號方向。
第 5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