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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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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1 條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36-1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6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工作場所或設備,指建築物、屋頂、機械、器具、車輛或其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定之設備。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事前告知,事業單位應於出租或出借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為之;其告知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之內容,應包括可能引起之危害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所應採取之措施。
第 36 條
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