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
第 46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第 四 章 監督及檢查
條文內容
勞動檢查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安全衛生檢查、通知限期改善或停工之程序,應依勞動檢查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 45 條
第 46-1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