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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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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
第 五 章 報告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86 條
最新修正:
2026-06-29
條文全文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 85 條
第 87 條
相關函釋
2020-10-14
勞職授字第 1090204063 號公告
勞動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6 條規定,公告勞工人數在 30 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時,應 辦理登錄之內容及方式
2009-04-03
勞安 1字第 0980145371 號函
得免接受營造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應出具其 所任職營造事業單位開具營造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以佐證「勞工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4 條第 3 項所稱之「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 ;另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86 條取得營造業勞 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資格者亦同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