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節 乙炔熔接裝置及氣體集合熔接裝置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0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之設置,應選擇於距離用火設備五公尺以上之場所,除供移動使用者外,並應設置於專用氣體裝置室內,其牆壁應與該裝置保持適當距離,以供該裝置之操作或氣體容器之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