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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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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條文內容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執行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撥入該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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