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點條號進入單條頁,看條文全文、相關函釋與白話說明。
- 第 1 條本細則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按年由上年度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之金額,…
- 第 3 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設立專戶,供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
- 第 4 條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
- 第 5 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失能…
- 第 6 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勞工死亡…
- 第 7 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
- 第 8 條前條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
- 第 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已請領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失能補助者,不得因同一職業災害請領…
- 第 10 條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之補助申…
- 第 11 條勞保局辦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失能補助及死亡補助,其審查及核定作業,準…
- 第 12 條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必要時得為下列行為: 一、訪查申請人、雇主、投…
- 第 13 條勞保局審核本法規定之各項補助事項,得聘請專科醫師審查並提供意見,認有複檢必要時,…
- 第 14 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
- 第 15 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包括實際從事勞動之受僱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 第 16 條勞保局應按月將下列報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送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 一、專款…
- 第 17 條勞保局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規定審核勞…
- 第 18 條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
- 第 19 條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應將檢查目…
- 第 20 條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時,對於檢查結…
- 第 21 條事業單位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輔助設施補助,應備下列書件: 一、輔助設施…
- 第 22 條雇主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或退休金者,應於終止勞動契…
- 第 23 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
- 第 24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