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
第 20 條
命令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19-04-30
條文全文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三十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放一個月。
第 19 條
第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