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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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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
- 第 3 條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 職業災…
- 第 4 條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遭遇職業傷病之相關證…
- 第 5 條繼續加保者,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其餘由本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以…
- 第 6 條繼續加保者之投保薪資,以原發生職業災害而離職退保當時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準,繼續…
- 第 7 條繼續加保者於續保之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其本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領同一職…
- 第 8 條繼續加保者於續保後發生之事故,除不予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勞工保險…
- 第 9 條繼續加保者,其從事工作,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
- 第 10 條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第 11 條繼續加保者請領保險給付手續,由投保單位辦理。
- 第 12 條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保。
- 第 13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