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目錄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向雇主提出。 前項提出方式,受僱者及雇主應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
- 第 3 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 第 4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 第 5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 6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 第 7 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 第 8 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