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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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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5-11-21
條文全文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2010-04-16
廢 勞保 1字第 0990140119 號函
已廢止
有關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兼任他單位負責人,或於原投保單位 轉為雇主身分,因已不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及目的,其育嬰續保部 分應自其變更身分之前 1 日予以退保,至津貼部分則給付至變更身分之 前 1 日止
2009-11-10
廢 勞保 1字第 0980140539 號函
已廢止
按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故其依所免除 原勞動契約約定應提供勞務之時段,若與他人另訂新約或從事非育嬰之情 事者,即不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條件,而不得依 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津貼補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