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5 條

條文全文

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