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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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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原投保單…
- 第 3 條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離職退保之當日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手續。但投保單位未於離…
- 第 4 條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
- 第 5 條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
- 第 6 條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
- 第 7 條繼續加保者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除不予傷病給付外,其他保險給付應依本條例規…
- 第 8 條繼續加保者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前,因死亡或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