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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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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22-04-21
條文全文
繼續加保者再從事工作,並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之加保資格,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 繼續加保者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依本辦法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一日止。
第 4 條
第 6 條
相關函釋
1995-06-22
(84)台勞保二字第 118737 號函
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雖已移民他國,得由原投保單位依規定 繼續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1994-10-18
(83)台勞保二字第 88134 號函
被保險人被裁減資遣後,因處理事業單位善後事宜,繼續以臨時性質留任 原單位工作並按月支薪,其實際離職後,離職原因係被裁減資遣且資遣費 核發至離職當日者,始得辦理被裁減資遣繼續加保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