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
第 6 條
命令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6 條
最新修正:
2022-04-21
條文全文
繼續加保者,其投保薪資以被裁減資遣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 前項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規定。但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不得低於該分級表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等級規定。 前二項投保薪資,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或備註欄部分工時被保險人最低適用之等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第 5 條
第 7 條
相關函釋
2004-07-23
勞保二字第 0930036194 號
有關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申報調整投保薪資後,於當月底前為其辦理被裁 減資遣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申報調整之投保薪資,得否受理自申報調整 之次月一日生效疑義
2002-03-21
(91)台勞保二字第 0910011452 號函
有關部分工時勞保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參加被裁減資 遣繼續辦保者,其投保薪資應適用之等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