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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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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命令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2 條
最新修正:
2022-04-21
條文全文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前項原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辦理繼續加保時,繼續加保者得以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 一、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 二、與繼續加保者有勞資爭議。 三、遷址不明。
第 1 條
第 3 條
相關函釋
1997-09-08
(86)台勞保二字第 036652 號函
被裁減資遣續保之被保險人,其於原投保單位及委託團體辦理加保之勞保 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請領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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