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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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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適用於下列工作場所: 一、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從事石油產品…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製程安全評估,指利用結構化、系統化方式,辨識、分析前條工作場所潛在危害…
- 第 4 條第二條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每五年就下列事項,實施製程安全評估: 一、製程安全資…
- 第 5 條前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安全評估方法,以評估及確認製程危害:…
- 第 6 條第四條所定每五年應實施製程安全評估,其期間分別依下列各款所定之日起算: 一、依本…
- 第 7 條第四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組實施之: 一、工作場所負責人。…
- 第 8 條事業單位應於第六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之五年期間屆滿日之三十日前,或製程修改日之三十…
- 第 9 條依前條規定所報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其內容不完備者,勞動檢查機構得限期令其補正。
- 第 10 條事業單位有工作場所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討並修正其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後,留存備查…
-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