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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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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第 四 章 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管理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 50 條
最新修正:
2020-08-20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三條以上。 二、不得接近架空電路。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第 49 條
第 51 條
相關函釋
1991-07-29
(80)台勞檢二字第 19589 號
釋復有關移動式起重機 (包括新製或舊有) 後方安定度之實施,請依移動 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暫用標準第2.1.4節規定,以計算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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