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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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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10 條
最新修正:
2016-05-25
條文全文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身心障礙者之投保證明、僱用證明、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相關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 9 條
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