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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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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命令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5 條
最新修正:
2016-05-25
條文全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務再設計時,應訂定實施計畫。
第 4 條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