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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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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13 條
條文內容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向學員收取必要費用,並應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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