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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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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 24 條
條文內容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立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應於本準則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準則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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