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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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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10 條
條文內容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審作業,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組成評審小組,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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