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 4 條

條文全文

機關(構)依前條各款申請者,應依下列組別分別評比: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私立學校及團體。 三、民營事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