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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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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第 二 章 鍋爐之安全管理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14-07-01
條文全文
雇主對於鍋爐用水,應合於國家標準一○二三一鍋爐給水與鍋爐水水質標準之規定,並應適時清洗胴體內部,以防止累積水垢。
第 21 條
第 23 條
相關函釋
1991-04-13
(80)台勞檢二字第 07637 號
有關事業單位向他人承租廠房並於廠內自行設置固定式液化石油氣儲槽申 請竣工檢查手續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