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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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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
第 一 節 固定於車輛之容器之運輸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5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第 124 條
第 126 條
相關函釋
1989-06-30
(78)台勞檢二字第 15626 號
車載型液化氣體運輸槽於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發布施行後應依有關規定 實施竣工檢查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