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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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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 一 章 總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22-09-14
條文全文
本規則所稱容器,係指純供灌裝高壓氣體之移動式壓力容器。
第 6 條
第 8 條
相關函釋
1998-09-18
廢 (87)台勞檢二字第 038947 號
已廢止
有關辦理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清查檢查如材質不明時是否可依據材測單位之 試驗報告認定或以胴身之原鋼印反算核定乙節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